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理解与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本标准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前言”中明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主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8.1.3条条文说明)
三、《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有效期为两年,目前文件有效期已过,该文件是否继续沿用?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应?
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0号)于2021年8月10日印发,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通知自动废止。废止后,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办理。
四、商品房建成后,需要开展消防验收,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验,是否需要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出具评定报告?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包括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具体可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监函〔2022〕84号)执行。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中明确: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6.3.1条规定了“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请问这个要求是只针对消防电梯,还是对建筑内所有电梯的一致要求?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第6.3.1条规定“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同时,本条规定的条文说明阐明“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允许敷设、穿越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并且电梯层门应具备足够的耐火完整性能。”
六、四川省在建筑防排烟系统中是否可以采用复合型耐火风管?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明确了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的材料、密闭性能等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明确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管道的设置要求和耐火极限。参建单位可以选用符合该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复合型耐火风管。
如有资质办理相关需求欢迎联系:186 2831 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