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业/行业设计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6类工程设计
很多设计单位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情况还去申办装修设计、幕墙设计等专项设计资质,其实并不用大费周章,因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6项专项设计资质的承接范围都包含在了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当中。住建部为此专门发文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行业设计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内明确加上此6项装修类工程,并不再受理已持有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行业设计资质的公司再申报次6类装修类专项设计资质。
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支持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积极开展资质所涵盖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机关须在新核发的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中明确取得该资质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已核发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05]375号)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在其资质延续审核通过后,由发证机关在其新核发的资质证书中明确。
三、我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有资质办理相关需求欢迎联系:186 2831 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