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 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 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扬尘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各市(州)建筑工程扬尘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扬尘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和管理。
扬尘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和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一)建设模式
市(州)统一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的扬尘监测系统,并实现与省级系统的数据实时联网。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系统。
(二)网络要求
1.省、市(州)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现联网,建筑工程扬尘系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联网。
2.网络带宽应满足系统运行基本需要,并保留一定的余量供扩展使用(用于传输业务数据的网络带宽一般不低于10M,用于传输扬尘监控数据的网络带宽一般不低于100M)。
3.应建立完善网络运维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体系。
(三)安全要求
1.应用系统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
2.应用系统应具备授权访问控制功能,能够针对不同的角色授予不同的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应用系统应提供日志功能,能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使用行为进行记录。
3.数据库管理系统应设置复杂口令,防止非信任用户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
4.内部局域网应能防止来自外部的攻击行为,防止内部非授权用户对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入侵行为。
5.服务器操作系统、用户终端应具有网络病毒的防护措施。
(四)引用标准
《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五)数据共享要求
数据共享应符合省、市(州)双向共享数据的要求,建设相关接口,市级系统应通过接口向省级系统推送本级系统建筑工程扬尘监控数据。
(六)数据传输要求
扬尘监测实时数据应于获取监测值后的30分钟内通过接口向省级系统推送。
三、数据中心建设
(一)地理空间数据库
地理空间数据库主要为扬尘监测系统提供便捷化、可视化的地理信息服务。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和地理编码数据。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覆盖系统的监管范围。
为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地理空间数据库可共享当地相关部门已形成的信息资源。
1.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包括基础地形、兴趣点等,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互联网地图或政府专业机构提供的底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和组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100-2017)的规定。
2.地理编码数据
地理编码数据库以点、线、面方式表现城市地理实体。通过地理编码实现地址空间的相对定位,提高空间信息的可读性,在各种空间范围行政区内达到信息的整合。
(二)基础数据库
1.项目数据库
项目数据库引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信息作为扬尘(噪声)监测的基础项目数据库。
2.扬尘设备数据库
扬尘设备数据库用于记录扬尘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ID、设备状态、设备型号、生产厂商、SN、SIM等。
(三)业务运行数据库
1.扬尘监测数据库
项目监管数据库用于记录项目名称、设备ID、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噪声、PM2.5、PM10等。
2.现场抓拍数据库
工地现场抓拍数据库用于存储扬尘超标自动抓拍图片、定时抓拍图片、手动抓拍图片以及抓拍时间。
3.扬尘超标报警数据库
扬尘超标报警数据库用于记录项目名称、设备ID、报警类型、扬尘超标值。
(四)统计数据库
用于存储统计数据快照,提高系统统计效率。
四、应用系统建设
应用系统建设应满足Web端监管、现场移动监管以及综合大屏监控三种方式。
(一)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
1.项目基本信息管理
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查看。
2.扬尘设备基本信息管理
对项目扬尘设备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二)项目监管子系统
1.扬尘监测数据查询
系统能够实现查询功能,查询工地扬尘监测数据。
2.扬尘超标数据查询
系统能够实现查询功能,查询工地扬尘超标数据。
(三)任务管理子系统
1.任务派发
监测指标超限报警或异常报警后,自动生成报警任务;同时支持主动新增常规任务,实现任务的派发。
2.任务处理
对接收到任务的相关人员针对分派的任务进行反馈处理。
3.任务审核
分派任务反馈处理后提交至审核人员处实现任务审核,支持进行任务确认或驳回。
4.任务监控
系统能够实现任务监控功能,查询任务处理状态。
5.查询统计
对任务派发数据形成综合查询统计,实现按属地、报警事件类型、任务类型、派发时间、完成期限、任务处理状态等条件进行分类筛选查询,查询结果实现电子表格导出。
(四)视频监控子系统
应支持扬尘监测设备对接、联动,将扬尘实时监测数据叠加至视频监控画面动态显示;实现扬尘超标自动抓拍、定时抓拍、手动抓拍等功能。
(五)数据传输子系统
扬尘监测设备应具有唯一的设备编号,实现扬尘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传输。
(六)数据共享交换子系统
实现市级系统与省级系统、其他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七)扬尘设备技术要求
1.具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粉(扬)尘制造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CPA)。
2.具备由省级以上的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校准证收书报告,报告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测定原理:光散射式(泵吸式激光散射法);
(2)每分钟测试1次PM2.5、PM10、TSP质量浓度值;
(3)测量范围:(0.001~10)mg/m3。
3.具备加热除湿装置,保证采样气体的标准性。
4.整机具备防水和防雷功能。
5.设备具备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噪声、PM2.5、PM10实时值采集功能;设备能上报温度、湿度、凤速、风向、大气压、噪声、PM2.5、PM10 的实时值、分钟平均值、20分钟平均值、小时
平均值、昼平均值、夜平均值、天平均值、月平均值、年平均值。
6.具备较大的数据本地存储功能:能在设备内存储30天以上的所有采样数据可通过优盘导出数据。
7.具备LED显示屏,能实时显示当前检测到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噪声、PM2.5、PM10实时值,亮度应能保证户外显示要求。
(八)视频设备技术要求
1.宜采用摄高清高速360°网络球机(有密封防水机壳,机内有自动降温装置)支持远程3D放大、旋转、回放功能。
2.视频输出支持1080P,红外距离不小于150米。
3.支持采用H.265、H.264视频编码标准,支持Ehoem、hls。
4.应与扬尘监测设备对接、联动,将扬尘实时监测数据叠加至视频监控画面动态显示。
5.应与扬尘监测数据联动,实现扬尘超标自动抓拍、定时抓拍、手动抓拍等功能;抓拍的超标图片能实时保存至服务器,且所有抓拍的图片上均须有时间、实时扬尘值等信息。
6.具备较大的数据本地存储功能,能在设备内部存储10天以上的实时视频、超标图片等图像文件可现场通过优盘导出。
五、信息安全
(一)一般规定
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69、《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
全技术要求》和《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等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二)身份认证和数据安全
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采用短信、静态密码、指纹、安全令牌或数字证书等方式,进行双向因素身份认证及报文加密。数据交换时需采用指定数据加密算法进行报文加密。严禁非授权用户操作信息系统。
(三)系统交互
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和其它系统之间应采用应用节点认证,避免非法系统接入。
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应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互,通讯报文应加密,并记录通信日志。
(四)主机与数据库
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应采取防火墙、数据库用户权限等安全隔离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严禁第三方系统直接连接数据库,第三方系统应采用中间交换库与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
统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五)安全审计
建筑工程扬尘(噪声)监测系统应具备审计功能,对平台日志进行审计。审计记录宜包括事件发生时间、相关操作人员、事件类型、事件成果标志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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