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禁止古遗址范围类开展工程施工建设
【建筑资质代办网】建筑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平台西安分公司获悉,2021年2月20日西安市文物局在其官网发布了经过第三次修正的《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于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由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三次修正后的该条例共五章三十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其他三部分分别为:管理体制与经费、保护管理、奖励与处罚。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财力设立遗址保护基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遗址保护捐款、赞助。遗址保护基金和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用于遗址的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遗址保护管理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遗址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挖沙、取土、挖建池塘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遗址保护范围内有碍遗址保护的现有建筑及其他设施按照国家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迁建或者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的村民、居民予以安置和补偿。”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或者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擅自设立垃圾堆放场地的,分别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盗掘古墓、非法收购文物或者有其他严重破坏遗址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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