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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政策法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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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

2021年3月17日 0 评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5日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我省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下放试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资质内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及许可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 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93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8. 《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9. 《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 号)。

 

四、受理和决定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企业章程;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5.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6.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7.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8.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9.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扫描件);

 

10. 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1.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扫描件;

 

12.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扫描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

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扫描件;

 

 

13.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 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扫描件;

 

14.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扫描件。

 

备注:该事项仅对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

程业绩申报。

 

 

(二)升级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5.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6.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8.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9.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扫描件);

 

10. 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1.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扫描件;

 

12.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扫描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

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扫描件;

 

13.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 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扫描件;

 

14.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扫描件;

 

15.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扫描件(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须上传,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新设合并)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7.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8.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扫描件;

 

9.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0.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2.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对接数据可不提供)扫描件;

 

1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4.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扫描件。

 

(四)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7.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8.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扫描件;

 

9.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0.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2.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对接数据可不提供)扫描件;

 

1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4.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扫描件。

 

(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7.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8.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扫描件;

 

9.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扫描件;

 

10.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1.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2.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3.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对接数据可不提供)扫描件;

 

1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5.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扫描件。

 

(六)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7.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8.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扫描件(跨省分立资质的须提供此项);

 

9.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扫描件;

 

10.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1.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2.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3.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对接数据可不提供)扫描件;

 

1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5.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扫描件。

 

(七)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7.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扫描件;

 

8.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9.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1.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对接数据可不提供)扫描件;

 

12.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3.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4.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扫描件。

 

(八)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外资退出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5.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6.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扫描件。

 

(九)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4.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扫描件;

 

5.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由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8.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10.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扫描件);

 

11.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扫描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

复文件扫描件;

 

12.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扫描件;

 

13.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扫描件;

 

14.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扫描件;

 

15.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对接数据可不提供)扫描件;

 

16.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扫描件;

 

17.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18.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扫描件。

 

(十)简单变更(不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审请表》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十一)遗失补办

 

1. 《资质证书增补、更换申请表》电子文档。

 

(十二)注销

 

1.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扫描件。

 

(十三)更换

 

1. 《资质证书增补、更换申请表》电子文档;

 

2.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八、申报途径

 

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择相应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线提交申请(系统网址:

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 。

 

九、审批时限

 

企业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事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 省厅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并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

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 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企业采取原有方式申报资质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厅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省厅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

 

十、公开查询及审批结果

 

受理后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查询申报进度。

 

审批结果: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证书 领取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的方式。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有提供真实申请材 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十三、其他

 

咨询电话:0591-87674698。

 

监督和投诉:(驻厅监察室)0591-87614442。

 

办公地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层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窗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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