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屏障、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依据。检测数据、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是检测行业的基石和生命,事关行业的公信力和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队伍加速发展壮大,有力推动了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为保障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市场恶性竞争剧烈等原因,也存在个别建设单位委托和自身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监测机构从事检测、部分施工单位送检样品缺乏代表性和真实性、部分监理单位对取样过程见证把控不严、部分检测机构恶意低价无序竞争、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严格的标准,加强检测工作管理,严肃查处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检测业务委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强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委托方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概算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为保证检测公正性,检测业务委托应落实回避制度,被委托方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同一单位工程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应委托同一家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实施;同一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不得分解委托。检测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见证取样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等主要材料的现场取样、制样、标识、送样工作,并逐步推行留存全过程视频资料。视频资料应清晰反映取样地点、制作过程、试件编号、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取样人和见证人等信息。鼓励有关单位利用二维码或智能芯片等信息化手段,对取样过程的人员、样品、取样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锁定和采集,实现对取、送样各环节的可溯源管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室内环境、建筑幕墙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实行旁站见证,监理单位应并做好见证记录。办理收样时,检测单位应核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不得接收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检测试样。
四、强化检测过程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检测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工程检测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过程溯源管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项目留存视频资料。视频应能清楚辨识试件编号、检测开始前和完成后试件状态,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个月。加强已检试样管理,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 小时。加强检测档案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台帐,并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24小时内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结果应立即报告。
五、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机构自报、日常检查、监督抽查,动态采集、审核、录入、发布检测机构人员信用信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信用良好的检测机构,在评优评先、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激励支持,对信用差的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或“黑名单”,实施高频次的日常飞行检查和抽检,加大对其所承检的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检的数量,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公布或定期通报。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行为。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全链条监管,重点加强对承担重点工程检测任务的机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环节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
(二)规范省内跨区域检测。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公示工作程序,落实专人处理告知事项,方便检测机构告知检测过程重要节点、重点环节,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不合格报告管理。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检测机构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及时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分析,必要时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工程检测行业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工程质量检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收到的问题线索,要按程序及时组织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让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行为无处遁形。要采取妥善措施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推动形成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管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常态化采取“四不两直”开展“飞行检查”“暗访明查”,对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施工单位伪造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仪器设备配备、技术能力不满足相应要求等行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通报。要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应监管措施,构建检测工作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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