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公路专业丙级资质办理指南
公路专业丙级资质办理指南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环节(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结果反馈,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6楼住建厅43-47窗口(监理、检测、燃气许可);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86913804;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来源 | 全国人大设定 | 审查类型 | 省级: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纳入便民服务中心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运行系统 |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其他,资质认证 | 行业 | 住建 |
基本编码 | 5101004250013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39302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39302251010042507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39302251010042507400 |
公路专业丙级资质办理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证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毕业证书,主导专业与非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公司管理制度、法人承诺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公路专业丙级资质办理受理条件
符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办理流程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一)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 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将所需上报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二)申请业务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www.sczw.gov.cn)上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五)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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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8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取件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间 | 转外时限 |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
设定依据 2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四条 | |
条款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3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九条 | |
条款内容 |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
设定依据 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法规类型 | 法律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条款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如有资质办理相关需求欢迎联系:186 2831 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