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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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环节(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备注:周五下午只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办理个人业务。; |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街道-21号,详细地址:武侯区致民路21号;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63810333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12345 |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来源 | 国务院设定 | 审查类型 | 省级: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纳入便民服务中心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无 | 运行系统 |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其他,资质认证,公用事业 | 行业 | 住建 |
基本编码 | 5.101E+1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E+17 |
实施编码 | 1.151E+3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E+32 |
市政公用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 |
资质证书正、副本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承诺书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 |
备注:
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由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表修改为延期申请表,供本地企业使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4)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证书的企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条件。
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人员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李昌耀 |
审查 | 12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戴伟,司晓红,邹灵玲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代弋戈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张稳 |
取件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冉先进 |
流程说明及审批标准 |
(一)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将所需上报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二)申请业务在系统上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三)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公示;(四)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五)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六)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
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
条款 | 第二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设定依据 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三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设定依据 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市政公用总承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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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大厦XX楼
联系电话:1862831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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