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坚持“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的制度要求和行为规范。
为明确各方责任,《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履行有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还明确了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水库、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排渠道、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规定政府要按管理权限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必要、适当、合理的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并向社会公布。
为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有关规程规范工程运行管理;严格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条例》还规定了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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