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一、企业如何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具体流程如下:
(一)进入资质申报系统后,点击“资质申请”选择对应的申报事项,点击“我要申报该事项”,按步骤填报申请材料。需要上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所有材料核实无误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上报成功后,系统立即自动受理,并同步进入审核程序,受理后申请材料将无法撤回修改。企业自行在系统中打印受理通知单。
(三)审批机构将在最长 1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初审)意见将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sc.gov.cn/)→办事服务→行政许可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在系统中填报提交申诉材料)。
(四)公示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若不涉及业绩核查,
企业可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t.sc.gov.cn/)→办事
服务→行政许可公告上查询《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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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告》,获悉最终审批结果。若涉及业绩核查,需等业绩核查情况才能确定审批结果并公告。业绩核查所需时间与企业所报业绩核查难易程度有关。
(五)《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发布后
- 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市、州(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换发证书,也可由发证部门邮寄送达(根据企业选择确定)。
二、企业如何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申报方式?
1.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申报;2.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拟通过增项方式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选择“施工资质增项”
申报;3.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拟将已有资质提升为二级资质的,应选择“施工资质升级”申报。
企业将原三级资质提升为二级的,在选择“施工资质升级”申报后,可采取两种方式填报,通过企业填报资料情况由审批机构辩别具体申报方式并审批:1.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升级填报资料,审批机构按原三级升二级标准审核;2.按照新办的标准要求填报材料,审批机构按直接申请二级
资质标准审核。
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
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文取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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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为方便企业有更充足的时间申办二级资质,住房城乡建设厅正研究适当延长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具体规定将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
四、企业是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的,审批机构予以受理并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资质审批机构(厅行政审批处)从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代办等活动,不会向申报企业收取咨询、办理等任何费用,包括证书打印和邮寄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资质审批机构从未认定、指定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代办资质,也不会向企业推荐中介机构。凡声称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资质审批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认定、认可或推荐的中介机构,均不属实。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的,请选择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签定有效契约,明确权利义务,提交资质申请时如实填报中介机构信息,请勿委托个人代办资质,注意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对中介机构编制的申报材料,企业务必认真审验,确保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企业从中介机构获取的信息,请注意与住房城乡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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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比对,或向资质审批机构咨询核实。
五、提交申报材料前如何进行企业法人代表人脸识别认
证?
企业在资质申报系统中完成申报材料填写,准备提交申请时,在系统中点击“上报”,系统弹出二维码扫码界面,企业法人代表通过手机微信扫码进行实人认证,系统弹出《法人须知》,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阅读相关提示信息。确认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点击“我已知晓,同意上报”后即可进行认证,认证成功后资料自动上报即进入审批程序(特别提示:一旦点击“我已知晓,同意上报”,系统立即上传申报材料并自动受理申请,申报材料将无法修改也无法撤回,完成整个审批流程后即发布审批通告后才能进行下一次申报,若需业绩核查,时间更长。因此,请企业审慎点击“我已知晓,同意上报”)。若需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点击“我再想想,返回修改”,退出申请程序,完善材料后再认证提交。
认证时系统将自动对比当前认证人是否与申报材料中填报的企业法人代表身份信息一致,若不一致,将无法完成上报。(同时,资质审批系统将向公安、市场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法人代表身份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
人脸识别认证过程中,若遇系统繁忙或故障暂时无法识别等情况,可稍后重试或另择时间识别认证。
六、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要满足哪些资质条件?
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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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要求填报提交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七、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担任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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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技术负责人可由具有相应级别的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企业申请 1 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对应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 1 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也就是说,同一家企业的一个技术负责人,可以用于这家企业多项资质的申报,只要技术负责人符合各资质标准要求。但同一个技术负责人不能用于不同企业的资质申报。
八、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对其完成过的业绩有何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由企业填报,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技术负责人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代签的属于弄虚作假)。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 4 类中的 2 类即可,审批时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
九、企业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要报送核查哪些业绩?
已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的,要报送核查企业项目业绩,不核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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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负责人业绩。
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要报送核
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核查企业项目业绩。
十、哪些情况属于弄虚作假骗取资质?
常见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况: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书面承诺、签名、经济或技术指标、各类证明材料、项目业绩、人员业绩及工作经历学历、设施设备等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项或多项不属实或伪造的;
盗用冒用借用他人证照、使用“挂证”人员的,也将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为申办资质,企业临时与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有关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完成资质申办后又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的,将被视为涉嫌弄虚作假,严格审核查证。
编制虚假材料如虚假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关系、经济票据、工程证书等,往往会涉及伪造公文、公章、社保单据、税(发)票等,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如何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和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明确要求,要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就资质申办方面,企业将受到的处理是: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包括中介机构代办的),将禁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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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一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 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中介机构在代办资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还将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除资质申办受限外,弄虚作假的企业、法人代表还可能影响企业及个人信用。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如盗用冒用他人证照、业绩,可能导致维权诉讼。造假情况特别严重的,如伪造政府部门公文公章、社保单据、税(发票)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十二、如何确定频繁用于资质申办的人员,将如何处
理?
企业报送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主要人员,资质审批系统将自动识别、标注该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曾用于哪些企业申办资质。
对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系统标识为频繁用于资质申办人员。审批机构将严格审核查证该人员工作经历以及和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
对频繁用于资质申办的注册人员,将核查其是否存在“挂证”行为,若查实为“挂证”的,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对注册人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监管平台记录,并持续监督其注册和执业行为。
对频繁用于资质申办的职称人员,核实其是否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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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联系不上的,认定企业盗用冒用他人证照申办资质,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确认本人不知情的,认定企业盗用冒用他人证照申办资质,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不追究个人责任;确认本人知情的,进一步核实其工作经历和真实劳动关系。若查实和申报企业无真实劳动关系,认定企业借用他人证照申办资质,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对个人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监管平台记录。对频繁出借证照用于企业资质申办的职称人员任职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职称人员若发现自己的证书被企业盗用冒用申办资质,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住建厅窗口投诉,并可以申请将相关证书锁定到其真实执业的企业(社保缴纳企业)。
十三、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可以是租赁的。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十四、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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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是租赁的。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系统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十五、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
吗?
施工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 3 类。
施工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 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十六、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
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十七、在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对于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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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十八、省外职称证书是否可以使用?
可以使用省外职称证,对使用省外职称人员申报资质的,将核实查证职称证书真实性、人员和企业劳动关系真实性。企业提供人社部门官网网查截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社保关系等材料的,审核时更容易认可。
十九、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
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资质《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 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余申报人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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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作限定。
二十、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二十一、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二十二、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不可以。
二十三、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需要提供结算单。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企业超资质范围承揽的项目业绩,资质审批中不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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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二十四、企业提交申请系统受理后,或公示后是否可以修改、更换、补充材料?
均不允许。系统一旦受理申请,不再接受企业修改、更换和补充任何材料。公示后,企业的申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修改、更换和补充任何材料。
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政策解释在哪里可以查询?
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政策解释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查询。
-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 /201510/20151030_211709.html)
备注:常见问题解答根据工作实际和企业咨询情况动态更新,企业可及时关注。有关法人代表人脸识别认证、弄虚作假认定和处理、频繁使用人员的识别标注等措施也将在其他建筑企业资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劳务等建设类企业资质)申办审批中实施。
对相关政策若有疑问,可拨打电话或到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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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8-8694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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