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我厅组织开展了《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要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最大的必要性就是实现人民至上理念,满足人人独立自主平等的融入社会大环境生活的需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制度保障。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可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无障碍环境不应该看做是一个高配,而应当是标配,无障碍环境建设绝不是小众群体受益,而是大众所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是建设宜居环境的客观需求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全社会成员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体融合社会共享社会生活的重要环境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省已达到深度老龄化阶段,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多。但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社会群体无障碍意识和融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老旧设施改造、依法管理维护使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亟待通用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产品技术研发应用、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居家环境改造等加大问题解决力度。《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缩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差距。
(三)是四川省情的迫切需求
2017年4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国家五部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就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集中监督检查,在此次检查验收发现了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据统计,2019年底,四川省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1777万人,占人口总量的21.22%;65岁及以上人口1181.9万人,占人口总量14.17%。根据“量服”平台统计,四川省持证残疾人276万人,占人口总量的3.3%,其中听力 22万人,肢体残疾154万人,视力障碍41万人。根据以上数据显示,我省已达到深度老龄化阶段,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后,能更好的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便利的居家生活。
二、制定过程
(一)立法准备
2019年9月,我厅成立《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樊晟副厅长和杨博总工程师任双组长,标准定额处牵头,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同时,完成了资料收集,形成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汇编,并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动态更新。
(二)立法调研
2019年10月至12月,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德阳市、成都市温江区、都江堰市、自贡市进行立法调研,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立法需求、各方意见和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为草案的起草奠定了扎实基础。调研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人员对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行了学习,参照了省外包括山西、陕西、山东、浙江、安徽、海南、湖北省出台的《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13个办法。
(三)草案起草
2019年12月,通过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现状问题及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结合调研情况,起草工作小组正式启动《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经反复研究讨论和若干次草案修改,形成了《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意见征求
按照地方立法相关要求,2020年4月7日— 5月29日,书面征求了厅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省级相关部门、21个市州住建部门、省人大代表、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7月13日—7月21日,再次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部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实施办法》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
(五)立法工作座谈会
2020年6月30日,我厅在成都召开《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采纳意见情况进行合法性论证;对可能存在争议和设定必要性的主要条款进行研讨。参会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一)明确了三同步原则
对于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紧紧抓住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源头”,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无障碍设施,既有利于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的和谐统一,又节约成本,达到美观、省钱、省力、省时的目的(第十一条)。
(二)划定了优先改造范围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是直接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教育和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专业”的无障碍设施。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应起到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也是方便残疾人反映诉求和办理事务的需要,是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及交通运输、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日常生活、出行和工作密切相关,完善的无障碍设施,能够使残疾人方便的办理业务、开展活动和享受服务,增强他们自主参与社会的信心,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第十五条)。
(三)细化了无障碍服务措施
规定了各类考试、客运交通、电信业务等无障碍服务,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的奠基石,使受众群体便捷的融入社会大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第十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
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山西、陕西、山东、浙江、安徽、海南、湖北等省立法实践,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此外,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62条,采纳43条,未采纳19条。其中,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建议10条,采纳3条,未采纳7条;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34条,采纳30条,未采纳4条;21个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5条,采纳1条,未采纳4条;再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部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13条,采纳9条,未采纳4条。未采纳理由已在采纳情况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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