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下载
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
期限 |
采集
单位 |
1.1 | 1.基本信息 |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70分。 | 70 | 企业存续期内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2.1 | 2.良好行为信息 | 一般业绩(设计企业近三年在蓉承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累计之和;勘察企业近三年在蓉承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项目的工程造价累计之和。以上统计项目必须是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 排名第1-20名的得8分;第21-60名的得6分;第61-120名的得4分;第121-200名的得2分;第200名之后有业绩的得1分;无业绩的得0分;(若承接的项目为工程总承包,相应项目乘以1.1的系数)。 | 8 | 自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备案之日起36个月 | 系统自动采集或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2.2 | 优秀业绩(近两年参加国内外建设项目国际化方案招标或全球方案征集的) | 1. 参加国内外建设项目国际化方案招标,中标一个项目加2分。
2. 参加全球方案征集,方案入围前三名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 |
4 | 自中标或入围通知发布之日起24个月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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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表彰的。 |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加分)
1. 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每个加2分。 2. 受到各级政府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受到住建部、四川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次;受到四川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次;受到市住建局表彰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加0.5分/次。 |
8 | 自奖励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24个月 | ||
2.4 | 科技研发。 |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R&D经费投入力度(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确认金额/企业年度总营收*100%)排名第1-10名的得5分;第11-20名的得3分;第21-50名的得2分;第51-100名的得1分;第100名之后有经费投入的得0.5分;未申报或无经费投入的得0分。 | 5 |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 ||
2.5 | 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 | 本地勘察设计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合同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加3分,1000-2000万的加2分,500-1000万的加1分,500万以下的不加分。(其中,市外国内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证信息) | 3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 | ||
2.6 | 主编(参编)、主审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的。 | 国家级主编加2分/次,参编或主审加1分/次;省级主编加1分/次,参编或主审加0.5分/次;市级主编加0.5分./次。 | 2 | 自标准、规范发布之日起24个月 | ||
3.1 | 3.市场类不良行为信息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 4分/次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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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主管部门 | |
3.2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4分/次 | ||||
3.3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4分/次 | ||||
3.4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2分/次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 |||
4.1 | 4.项目类不良行为信息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实施施工图审查项目:1分/条
实行自审承诺制项目:2分/条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住建主管部门 | |
4.2 | 违反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实施施工图审查项目:2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产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引发房屋或市政工程垮塌、断裂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4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实行自审承诺制项目:4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产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引发房屋或市政工程垮塌、断裂等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6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见评价标准 | |||
4.3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实施施工图审查项目:2分/项目,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实行自审承诺制项目:4分/项目,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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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不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或通过设计变更降低建筑品质的。 | 实施施工图审查项目:2分/项目,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实行自审承诺制项目:4分/项目,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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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存在过度设计行为的。 | 4分/项目。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
4.6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 实施施工图审查项目:2分/项目,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
实行自审承诺制项目:4分/项目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见评价标准 | |||
5.1 | 5.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 | 因勘察设计不合规、不合理等导致信访投诉或群体性维权事件的。 | 实施施工图审查项目:一般性投诉1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引起群体性维权事件3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实行自审承诺制项目:一般性投诉2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引起群体性维权事件4分/次,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 |
见评价标准 | 住建主管部门 | |
5.2 | 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 扣3分/次 |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 | 市住建主管部门 | ||
5.3 | 企业在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相关信息,申办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或提起投诉、配合检查调查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实承诺、违背承诺行为,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通报的。 | 被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被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通报的,每次扣2分,评价期限自评价生效之日起3个月。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 见评价标准 | 住建主管部门 | ||
5.4 | 因未纳入本表中不良行为而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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